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韩国工伤认定.....

法律签证 法律签证 3367 人阅读 | 0 人回复 | 2017-05-22

平时经常有朋友在韩国工作的过程中,遇到意外的事故后,向律所求救能不能帮忙计算一下赔偿费用。由于律师的职业并不具备决定或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能力,所以只能让大伙联系到管辖工伤业务的有关部门。
其实韩国的工伤赔偿制度非常奇怪。奇怪的甚至连律师也不知道工作过程中死亡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工伤。

正文

1.工作中脑出血,不是工伤的案例
29岁的韩国女性金某于2012年9月6日,在公司正常工作的时候突然感到头痛、头晕,随后马上被送到了医院。但送到医院后不久,不幸去世。理由为:脑出血。从事建筑设计的金某从8月份开始,不间断的工作一直没有好好的休息,直到死亡为止。但不幸的是,金某的死亡并没有被认定为工伤。
法院对此给出的理由是:虽然死者在死亡之前的一段时间,确实不间断的工作且没有充分休息。但公司允许下班的时间是8点的情况下,死者本可以下班休息,却没有选择下班。所以不能认定,死者的死亡是因为业务上的精神压力导致的。



还有一个案例。
51岁的朴某在2014年5月份在首尔的某中餐馆做厨师。朴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为,晚上8点30分到第二天上午9点。朴某每周的平均工作时间高达78个小时,更惊人的是每个月只有1天的休息时间。2014年9月份,朴某在工作时突然倒下,送到医院后被查出包出血。3个月后,朴某离开了人世。
该案同样没有被认定为工伤。法院认为:死者的工作是单纯、反复的业务,每天的工作间隙也有一定的休息时间,所以身体负担应该不大。而且死者以前也是做同样的业务,所以对工作是很熟悉的。因此法院认为,死者的业务和脑出血是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所以不能视为工伤。




2.会餐时打架死亡,被认定为工伤

在京畿道利川市的某工厂工作的A某,就因为公司给的聚餐费用的问题上,与自己的同时B某发生了口角。听到B某说:“不参加聚餐的员工,也有权享受聚餐费用”,而且还说A某私吞剩下的聚餐费之类的话。于是A某愤怒的用拳头打了B某的脸。随后俩人扭打在一起。在旁边的其他员工连忙拉开了俩人之后,才平息了矛盾。



打仗结束后,转身走的A某突然瘫倒在地上。A某被人紧急送往医院,却因为心脏病突发死亡。A某死亡之后,掌管工伤认定的勤劳福祉公团并没有认定工伤,于是家属把勤劳福祉公团告到了法院。经过一审、二审的败诉之后,近日大法院判处了终审判决。
大法院认为:A某和B某的打架并不是因为个人之间的恩怨产生。而是因为从公司拿到的聚餐费用的使用方法,才发生的这场纠纷。因此可以视为,打架是因为公司的业务处理方法有关的纠纷而导致的。同时强调,公司的同时说死者私吞聚餐费的言语,考虑到公司内部人员的关系来看,并不是朋友之间开玩笑的小程度。
据此,大法院最终以A某的死亡和公司业务有因果关系的理由,认定了工伤。


3.在韩国认定工伤,关键要看因果关系

在韩国,并不是“只要在工作时间内受伤或死亡,就是工伤”。他们的工伤认定标准并不能用常识来判断。要想在韩国认定工伤的话,受伤和死亡与公司业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可以成立。比如:建筑工地上,劳动者用使用锤子时,不小心砸到了自己的手。这就是公司业务(使用锤子)和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例子。
相反,要是没有因果关系的话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。比如:下班做公交车回家的过程中,因为交通事故死亡。这样的时候,并不被认定为工伤。虽然有些人反问:“没有工作的话,哪有上下班?”但韩国法律并不将下班时间看成是业务上的时间。



但现实上,并不是所有的工伤案件都这么简单。假如:建筑工地上,设计师在工作时间内,偷偷在工地捡几个木头打算给自己的孩子造个玩具。造玩具的过程中,使用锤子时不小心砸上了自己的手。那么这就不能看成,公司业务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了。
还有在下班的时候,要是坐在公司的班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话,公司班车作为公司可控范围内的场所,因此会被认定为工伤。
所以要想得到工伤的关键在于“什么是因果关系?”、“如何证明因果关系?” 工作中受伤、死亡后,到管辖工伤业务的勤劳福祉公团申请工伤时,被认定为工伤是好事。但要是以不具备因果关系的理由被拒绝认定为工伤的话,只能想办法证明因果关系,才可以通过法院成功维权。



结语
看到这里大家心里应该明白,问律师能得到多少工伤赔偿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答案。因为,律师连是不是工伤也不可能确定。所以大家遇到工伤之后,要到勤劳福祉公团申请工伤认定,假如不被认定为工伤的时候,再考虑是否通过律师去证明伤亡和工作之间的因果关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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